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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政策

所有由 Bílaleiga Flugleiða Hertz(Hertz 冰島、Dollar/Thrifty 及 Firefly)所擁有的車輛,皆配備來自遠端資訊服務供應商的追蹤裝置。這些裝置的安裝是為了確保車輛安全,並監控其使用情況。追蹤裝置所蒐集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車輛位置、行駛速度與使用模式。該等資料將用於偵測與防範車輛遺失或竊盜、處理保險理賠、監測車輛效能,以及確保租賃合約的遵守。

我們重視您的隱私,並致力保障您的個人資料安全。所有由追蹤裝置所蒐集的資料將安全儲存,僅供授權人員查閱。如需更多資訊,請參閱我們的《隱私政策 》。

當您使用本公司車輛,即表示您同意安裝並使用此類追蹤裝置,同時同意不得擅自干擾或移除該設備。任何干擾行為可能導致處罰,甚至終止租車合約。

此頁列舉了承租人(即租車人)在Hertz冰島(下稱出租人)租車的義務和責任以及Hertz冰島的義務和責任。這些資訊均根據冰島語租車法規及相關資料翻譯,所有條款均以冰島語官方文件内容爲準。Hertz冰島保留對於條款的一切解釋權。

道路使用稅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冰島將對所有車輛(包含 Hertz 冰島的所有租賃車輛)實施全國性的道路使用稅。每次租車將根據行駛距離加收使用費:每公里 6.95 ISK(政府稅)+ 每公里 1.40 ISK(服務費)+ 增值稅。

承租人的義務:

承租人義務

1)承租人確認接受本租賃契約之各項條款,並已收到本契約之副本。​

2)駕駛人於承租車輛時須年滿 20 歲,並持有有效駕駛執照至少一年。承租人在駕駛車輛期間應遵守冰島相關法律及道路交通規則。車輛於整個租賃期間均由承租人負責,依本契約之解釋,該責任期間不得短於車輛在出租人系統中登記為「已還車」之時間點,且還車登記僅能於出租人營業時間內辦理。​

3)承租人應依下列規定歸還車輛:
a. 應連同所有隨車附件一併歸還,包括輪胎、工具、文件、地圖及其他於租賃時已置於或附於車輛之物品,並保持與交付時相同之狀態,正常合理使用所造成之一般耗損除外。如有任何物品遺失,承租人同意依該物品成本價,自其於租賃開始時提供之信用卡扣款。同樣地,如隨車之額外配件於還車時缺失或狀況不佳,上述費用亦得自同一張信用卡扣除。
b. 應於本租賃契約首頁所載明之預定還車時間準時或經出租人要求提前歸還車輛,例如發生違反本條款與細則之情形。
c. 應於出租人之租車營業據點(即車輛起租地點)歸還車輛,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如租賃期滿時車輛並未停放於出租人還車地點,出租人有權依其價目表向承租人收取前往取車之費用。
d. 車輛應於燃油箱加滿之狀態下歸還。如車輛未加滿油即行還車,出租人有權依其價目表向承租人收取補足燃油之費用。

4)於車輛由承租人負責之期間,承租人應自行負擔車輛行駛所需之燃油及其他相關費用。依本契約之解釋,上開責任期間不得短於出租人於其系統中登記「車輛已歸還」之時間,且該登記僅能於出租人營業時間內辦理。

5)如承租人未依本租賃契約約定時間歸還車輛,且未與出租人辦公室就延長租期達成協議並取得同意,出租人或警方得在不另行通知之情況下收回車輛,相關費用概由承租人負擔。租期之延長須經出租人同意。如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逾 1 小時始歸還車輛,出租人有權依本契約收取相當於一日租金之費用;其後每開始一日,出租人得依其價目表向承租人收取該日全部費用。

6)承租人應審慎駕駛車輛。僅有於出租人處登記為駕駛人且符合前述第 2 條規定者,始得駕駛本租賃車輛。如車輛由未登記於本契約之人駕駛,所有保險、免責及保障均視為無效;於此情況下,承租人須對車輛承擔全部責任,包括車輛本身可能遭受之損害,以及車輛對第三人、財物或其他車輛可能造成之損害,並應就前開損害負全額賠償之義務。​

7)承租人就車輛對出租人負無過失責任,包括出租人因車輛受損或車輛遭竊所生之損失。

8)承租人就因使用車輛所生之損害對出租人負無過失責任,包括對乘客或其他人所造成之損害。

9)承租人對因使用車輛而產生之損害負責,包括車輛本身及/或乘客之損害,如該損害可歸因於下列原因:
a. 越野駕駛。
b. 在河流或任何水道中或穿越河流及各類水道之行駛。
c. 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d. 駕駛人使用酒精或其他致醉物。
e. 以違反冰島法律及/或本租賃契約規定之方式使用車輛。
f. 在火山灰及風沙飛揚等環境中行駛所致之情形。

10)承租人不得將車輛用於下列目的:
a. 越野駕駛,例如於封閉道路、小徑及車轍路、海灘、僅於退潮時方可通行之區域,或其他無標示道路之地區行駛。
b. 在官方地圖上標示為 F 路線之道路行駛,亦不得行駛 Kjölur(35 號道路)、Kaldidalur(550 號道路)及通往 Landmannalaugar(208 號道路)之路線。惟經出租人認定適合於上述道路行駛之 4WD 四輪驅動車輛(部分油電混合/電動/豪華四驅車型除外)不在此限。違反本條者,出租人有權依其當時有效之價目表向承租人收取相關費用。前述收費規定不影響承租人就損害所應負之責任。
c. 於酒精或其他致醉物影響下駕駛車輛。
d. 在河流或任何水道中或橫越河流及任何水道行駛。上述駕駛行為之風險與責任完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e. 於積雪堆、冰層或類似環境中駕駛。
f. 駕駛車輛出境從事國際旅行。

11)如發生碰撞或其他交通事故,承租人應立即通知警方及出租人。在警方到達或完成事故/損害報告之前,承租人不得擅自離開事故現場。倘若發生損害,承租人應立即填寫損害報告。如承租人未於損害發生後 12 小時內提出報告,則須對該損害負全部責任,並應全額支付賠償費用,不得以其於租賃開始時已投保之碰撞損害豁免(CDW 或 SCDW)為抗辯。在租賃車輛發生損害之情形下,是否提供替代車輛完全由出租人自行決定。

12)承租人同意支付出租人一定金額之押金,其金額以預估租金及承租人就本次租賃可能需支付之其他費用(包括保險費等)為基礎計算。

13)未經出租人事先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對車輛及其附件進行任何修理或變更,亦不得將其設為擔保物或作為抵押。

14)承租人應對所有停車罰單及交通違規罰款負責。若經確認由出租人代為繳納承租人之停車罰單,及/或需向主管機關提供承租人資料以處理交通違規案件,出租人有權依其價目表,向承租人收取管理費並自其信用卡扣款。對於因使用車輛所產生之各項稅費(例如按公里計費之道路使用費),亦準用前述規定。

15)承租人不得以車輛從事有償載客營運,亦不得將車輛出借或轉租予第三人。

16)如出租人因本租賃契約而啟動任何催收或追償程序,承租人應負擔所有相關之催收費用。

17)如車輛因交通事故、車輛損壞或其他原因需依出租人指定運送回其營業地點,承租人應負擔所有運送成本。在此情形下,任何碰撞損害豁免條款均不適用。除第 21 條另有規定外,承租人亦應負擔所有道路救援費用。


出租人義務

18)出租人保證所提供之車輛符合適用之標準與相關要求。

19)出租人應於燃油箱加滿之狀態下,將車輛交付承租人使用。

20)出租人承諾將盡最大努力於約定時間提供車輛。如車輛於約定取車時間後逾 8 小時始交付承租人,當日租金應予免收。

21)如車輛因正常磨損或非可歸責於承租人之其他原因發生故障,出租人應儘速為承租人提供替代車輛,或儘速於出租人指定地點安排維修。前述情形並不影響承租人依本契約應支付之租金及其他費用。對於上述情況,出租人不負擔任何額外補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住宿費或其他衍生損失。車輛一經發生故障,承租人應立即通知出租人。

22)出租人應向承租人說明本租賃契約之內容,特別是承租人於簽署本契約時所承擔之各項義務。

23)在可行範圍內,出租人應向外籍承租人說明冰島交通法規、交通標誌、禁止越野駕駛之規定,以及道路上可能出現動物所引起之危險。

24)如出租人因車輛結構或道路狀況之考量,需對車輛之使用為本契約以外之額外限制,應於簽署本契約時以書面載明。

25)出租人保證其營運活動全程持有有效之責任保險。

26)出租人對承租人或其他第三人置放於車內或車上之物品,如有遺失或損壞,不負任何責任。


保險及自負額(碰撞損害豁免 – CDW / SCDW)

27)租金已包含法律規定之強制車輛保險,即第三人責任保險及對駕駛人與車主之意外保險。

28)針對第三人之責任保險及駕駛人意外保險之保額,依冰島法律之相關規定辦理。承租人就租賃車輛損害所負之自負額,最高得達車輛之全部價值;相關自負額之詳細規定載於本契約首頁。

29)承租人得另行支付自負額減免費用(CDW 及 SCDW),以降低發生損害事故時所應負之金錢責任。自負額減免費用之金額依出租人之價目表訂定。即使承租人已支付自負額減免費用,如租賃車輛於承租人負責期間發生損害,承租人仍須支付不低於出租人價目表所載之最低金額。每一自負額僅適用於一次事故。如有多次顯然非同一時間發生之損害,則每一事故均須各自適用一次 CDW/SCDW 自負額。

30)自負額減免費用(CDW 及 SCDW)之金額,會依其適用之損害金額高低而有所不同。關於自負額減免費用及其所涵蓋之損害金額範圍,依出租人之價目表規定;如承租人已購買自負額減免,該價目表視為本租賃契約之一部分。

於下列情形中,即使承租人已支付自負額減免費用(CDW/SCDW),承租人對車輛損害所應負之金錢責任不予減免:
a. 因駕駛人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
b. 因駕駛人於酒精或其他致醉物影響下,或於其他足以使其無法安全控制車輛之情況下所致之損害。
c. 因參與競速或試車活動所致之損害。
d. 因戰爭、革命、暴動及/或內亂所致之損害。
e. 因動物造成之損害。
f. 座椅、地毯或腳踏墊被燒出孔洞之損害。
g. 僅涉及輪圈、輪胎、懸吊系統、電瓶、玻璃、音響設備等部件之損害,以及因車輛部分零件被竊而引致之次生損害。
h. 因在路況惡劣之道路上行駛所致之損害,例如變速箱、傳動軸、油底殼、引擎或底盤其他部分受損;或因車輛撞擊不平路面(如路肩、平地機整修後之高低落差、碎石路中嵌入之石塊或路緣)而造成本車底盤損傷;以及行駛時飛石擊中車體、底盤或水箱等所致之損害。
i. 因在禁止通行之區域駕駛車輛所致之損害,例如於未鋪設道路、雪堆、冰層、未設橋之河流、溪流或其他水道中行駛,或於海灘、僅退潮方可通行或其他無道路標示之區域行駛。
j. 乘用車於標註為 F 之道路上,以及 Kjölur(35 號道路)、Kaldidalur(550 號道路)及通往 Landmannalaugar(208 號道路)上行駛所致之損害。
k. 因風力吹送砂石、火山灰、浮石或其他土石物質撞擊車輛所致之損害。
l. 如車輛經由海運運送,則自負額減免不適用於海水所造成之損害。
m. 因車輛遭竊而使出租人蒙受之任何損失。
n. 因浸水造成車輛受損之情況。

31)在承租人支付特別附加費用之情況下,承租人得透過購買 TP(竊盜險,Theft Protection)、SAAP(火山灰與風沙險,Sand And Ash Protection)、WP(擋風玻璃與頭燈險,Windshield Protection),以降低因車輛遭竊、火山灰及風沙侵蝕或前擋風玻璃與頭燈受損時之金錢責任。即使承租人已支付上述費用,如車輛於承租人負責期間受損,承租人仍須支付出租人價目表所載之最低不可免除自負額。


一般條款

32)如車輛有違規停放、使用方式不符本租賃契約或相關法律規定、車輛有遭遺棄之情形,或承租人對出租人有任何未清償之債務,出租人有權自行決定並在無須事先通知之情況下收回車輛。

33)出租人依前條行使收回車輛之權利,並不影響承租人依本契約應支付之租金及其他費用。但如車輛於原約定租期內另行出租予第三人,則出租人應按承租人與第三人租期重疊部分,相應扣減原承租人之租金。出租人得單方決定是否於租期內另行提供替代車輛(例如發生違約、事故或車輛損害時)。如承租人所獲安排之替代車輛為較低價車型,承租人不得請求返還價差;如僅有較高價車型可供使用,出租人得就原車輛與替代車輛之租金差額,自承租人於租期開始或其後提供之信用卡中扣款。

34)如車輛遭受粗暴使用、被用於運送寵物,或於車內吸菸,承租人應依出租人價目表支付車輛清潔費。

35)出租人有權自承租人信用卡中扣取承租人依本契約應支付之租金及其他費用,包括車輛在承租人占有期間之損害賠償金,以及因車輛損害所產生之停駛損失,並得斟酌出租人車隊之實際使用率。何時扣款以及是否以一次或分次扣款,悉由出租人自行決定。該扣款權自車輛歸還出租人之日起,最長保留六(6)個月。

承租人於本租賃契約上之簽名,視為同意出租人得就前述本應收取之款項,自承租人信用卡進行扣款,並確認出租人依本契約條款取得該等款項之權利。

36)承租人於本租賃契約及《租賃車輛狀況報告》(RVCR)上簽名,即表示其已在良好狀態下接收車輛及其附件。

37)於車輛由承租人負責期間,本租賃契約應隨車置放。

38)本租賃契約之任何修改或增訂,均須以書面為之,並經雙方簽名確認後方為生效。

39)本租賃契約及依其條款所訂立之其他契約,以及其後可能產生之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悉依冰島法律管轄,無論於責任基礎或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皆同。就契約外責任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亦同樣適用。凡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僅得向出租人所在地之有管轄權法院提起。

40)承租人簽署本契約,即同意:如車輛發生承租人應負責之損害或滅失,下列文件無論是否實際提起民事訴訟,均得作為該損害或滅失之費用及範圍之充分證據:
1)已簽署之租賃契約;
2)由承租人於租賃開始時確認並簽署之車輛狀況報告;
3)出租人就損害費用所作之估價;
4)顯示車輛損害情形之照片。

41)本租賃契約當事人間如有爭議,得提交冰島消費者協會與冰島旅遊產業協會所設之仲裁委員會處理。


承租人聲明及特別約定

本人代表所有相關責任人,對本契約條款下於租賃期間直至車輛歸還後所可能產生之全部費用負責,包括未繳之停車罰單、超速罰款或其他法定罰款、管理費、延遲或更正之費用以及一切損害賠償。本人同意上述各項費用得自本契約所載之信用卡或其他指定付款方式中扣款。本人於下方之簽名,視同於適用之信用卡帳單上完成簽署授權。

如承租人對出租人有任何未清償之債務,Hertz 得在無需事先通知情況下,逕行收回車輛。

本人已於出車前檢查租賃車輛之狀況,並同意所有車輛損傷均與本租賃契約所附《車輛狀況報告》之記載相符。

提前還車:如承租人提前歸還車輛,已繳納之租金恕不退還。

本人同意:除另有明確約定外,前驅/後驅二輪驅動車輛,以及插電式油電混合車、電動車及豪華車型,不得行駛於公共道路地圖上標示為 F 之道路,亦不得行駛 Kjöl(35 號道路)、Kaldadal(550 號道路)及通往 Landmannalaugar(208 號道路)之道路。適合高地道路行駛之車輛類型,以 www.hertz.is/vehicle_guide 網站於任一時間所公布之資訊為準。如承租人違反本租賃契約第 10 條之規定,Hertz 有權向承租人收取 150,000 冰島克朗之費用。

本人已閱讀並同意本租賃契約正反兩面之所有條款,並已特別注意涉及保險、承租人責任及保險不予理賠情形之相關條文。

本條款與細則可依承租人要求提供多種語言版本。

有疑問?歡迎隨時聯絡我們:

冰島凱夫拉維克國際機場入境大廳(KEF)

冰島凱夫拉維克國際機場入境大廳(KEF)

地址:Leifur Eiríksson International Airport (KEF), 235 Reykjanesbaer,

夏季營業時間(5月1日-11月30日)週一至週日:24小時營業
冬季營業時間(12月1日-4月30日)週一至週日:05:30-02:00
*冰島公衆假期營業時間有所調整,請以我們Google Map 上顯示的據點營業時間爲準

雷克雅維克市中心(Reykjavik)

雷克雅維克市中心(Reykjavik)

地址:Flugvallarvegi 5, 101 Reykjavík,

目前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五:08:00 - 17:00
週六至週日:08:00 - 15:00
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
週一至週五:08:00 - 16:00
週六至週日:08:00 - 12:00

非營業時間提供自助取車服務。
*國定假日營業時間可能有所不同;請參閱我們的 Google 商家頁面以了解確切時間。

雷克雅維克國内機場(RKV)

雷克雅維克國内機場(RKV)

地址:Reykjavík Domestic Airport, 102 Reykjavík,

週一至五: 08:00 - 17:00
週六、日: 09:00 - 15:00
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
週一至週五:08:00 - 16:00
週六至週日:08:00 - 12:00